記者12月6日從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獲悉,今年4月份以來,吉林省對1984年以來由省政府制定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已于近日結束,有近一半的政府規章被清除或廢止。
吉林省此次共清理審核規章205件,確認不屬於規章的32件,廢止規章68件,取消和廢止比例達49%。
為保證清理工作順利完成,吉林省明確了清理的三項原則: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代替的,明令廢止;適用期已過的規章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章,宣佈失效;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在清理過程中,吉林省明確要求,各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有效、修改、廢止、失效意見的省政府規章,列為不再執行的規章,報省政府宣佈失效。對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年審年檢等不能説明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措施條款,報請省政府廢止。
吉林省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建立規章清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吉林省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辦法》有望在明年內出臺。
有關專家認為,只有建立規章清理的長效機制,將規章清理工作定期化、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努力提高立法質量,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規章的時效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記者孔祥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