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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明年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2月15日電(記者 仇逸)上海市政府最近發佈44號文件公佈了《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辦法,大多數參保人員、上海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門急診將自付50%,在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的門診費用只需自付40%。

    試行辦法的適用對象為未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上海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職工醫保基金劃轉和專項資金組成。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暫定為: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6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費480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並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不同比例支付,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70周歲以上的人員,住院由醫保基金支付70%,門急診支付50%;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60%,門急診支付50%;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50%,門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急診支付50%。參保人員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由醫保基金支付60%的費用。

    參保人員享受以上醫療保險待遇後,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以及上海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參保次年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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