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姚潤豐、王宇、韓潔)黨的十六大以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完成了階段性目標任務,公共財政覆蓋農村步伐明顯加快,國家取消了農業稅等專門面向農民的各種稅費,使農民負擔大大減輕,激發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轉入以鄉鎮機構改革、農村義務教育改革、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為重點的農村綜合改革階段,目前各項改革試點工作穩步推進。
農村稅費改革成效顯著
推行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是黨中央為解決“三農”問題採取的重大決策之一。2000年,中央決定在安徽以省為單位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開。2004年,國家開始降低農業稅稅率,並選擇黑龍江、吉林兩省進行全部免徵農業稅試點,同時取消了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産稅。農村稅費改革由此轉向逐步降低直至最終取消農業稅。2005年,全國28個省份免徵農業稅。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至此,結束了中國歷史上延續2600年的“皇糧國稅”。
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三提五統”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的各種收費,清理整頓各種攤派及達標升級活動,規範農村稅費制度,有效遏制了農村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現象,大幅度減輕了農民負擔。始於2000年的稅費改革試點至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後,每年可為農民減輕負擔1250多億元。
農民得到的實惠明顯增加。2004年,中央首次對糧食主産區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進行良種補貼和購置大型農機具的補貼,這三項補貼資金總額為149.5億元。2006年,三項補貼資金達到196.4億元,比上年增加15.9億元,同時首次安排125億元農資綜合補貼。農民得到的實惠明顯增加和負擔的明顯減輕,有力地促進了農民增收。2006年農民人均純收入3587元,比上年增長7.4%。
農村幹群關係明顯改善。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深化,有力地促進了基層幹部作風明顯轉變,服務意識明顯增強,村務公開全面覆蓋,基層民主建設加強,幹群關係明顯改善。基層幹部為農民提供服務的多了,遇事與農民商量的多了。同時,農民的法律觀念明顯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明顯提高。2006年,農業部受理農民負擔來信來訪250件次,比2002年下降了75.2%。
農村綜合改革穩步推進
自2006年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後,農村稅費改革進入農村綜合改革新階段。目前,各項改革試點工作開局良好,進展順利。
為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與農村綜合改革的順利推進,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地方轉移支付力度,有力地保證了“三個確保”目標(即確保農民負擔減輕不反彈、確保鄉村組織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必要經費投入)的順利實現。從2000年至2006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村綜合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分別約為11億元、80億元、245億元、305億元、524億元、664億元、782億元,累計約2612億元。在中央的帶動下,地方財政也安排了一定資金支持基層改革,其中2006年度地方各級財政用於農村稅費改革的資金達到250億元。
鄉鎮機構改革試點不斷擴大。在農村綜合改革中,各地把鄉鎮機構改革作為重點,按照中央5年內不增加編制的規定,精心組織、週密安排。據統計,到今年6月底,全國開展鄉鎮機構改革試點的鄉鎮達到14049個,佔鄉鎮總數的40.5%,其中內蒙古、黑龍江、吉林、安徽、河南、浙江、湖北、重慶8個省區市已完成鄉鎮機構改革試點的階段性任務。
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從2006年春季學期開始,西部地區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免除貧困家庭學生課本費和補貼住宿生的生活費,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建立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的長效機制。2006年,中央和地方財政共落實改革資金200多億元,惠及15萬所農村中小學校、5200多萬名中小學生。2007年,這項政策在全國全面實施,使農村1.5億中小學生受益。
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平穩推進。到2006年底,“鄉財縣管鄉用”改革試點省份已由上年的13個擴大到28個,“省直管縣”改革試點省份由上年的11個擴大到18個。這些改革,加強了縣級財政調控和監管能力,有效緩解了縣鄉財政困難、保證了基層運轉。同時,有利於防止基層通過亂收費彌補財政不足問題,從源頭遏止鄉村新債的發生。
統籌推進農村其他改革
在農村綜合改革穩步推進的同時,農村其他改革也不斷取得新進展。各地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在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推進,開展了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試點工作,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始建立。
各地加快徵地制度改革,從嚴控制徵地規模,落實徵地補償,探索確保農民現實利益和長期穩定收益的有效辦法,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行了成功探索,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開始試點。同時,糧食流通、供銷合作社、農墾和水權管理等體制改革進展順利。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得到加強,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了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