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産法草案三大看點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王宇、周瑋、吳陳)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産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臺,對促進國有資産權益的有效保護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的總則規定,該法旨在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障國有資産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針對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説。
國有資産立法歷經14年終於“浮出水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經濟日益發展壯大,已積累起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産。據統計,至2006年末,全國僅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類企業的總資産和凈資産就分別達到29萬億元和12.2萬億元。
但是,一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將國有資産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産權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中需要專門立法加以規範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石廣生説,國有資産立法應當以此為重點,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據介紹,國有資産立法從1993年開始啟動,至今已14年。這14年來,我國國有資産立法雖然在國有資産基礎管理與經營的法律規制上取得了一些進展,也草擬了一個國有資産法的初稿,但是,國有資産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戰略性的重大問題並未觸及與解決。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成立後,高度重視國有資産的立法工作,將國有資産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並成立了陣容強大的國有資産立法起草小組,著手任務繁重的立法工作。
草案適用範圍為經營性國有資産
國有資産法草案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産(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
草案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據國資委專家介紹,目前我國國有資産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産,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産,以及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産。
石廣生介紹説,考慮到有關資源性資産已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行政事業性資産的管理目前也有相應的行政法規規範,因此,本法適用於經營性國有資産。石廣生同時補充説,考慮到對金融類資産監管的特殊性問題應適用於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性國有資産中金融類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執行。
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草案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草案對國有資産保護作出系統規定
提交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從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考核、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産監督等方面對國有資産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相關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規範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草案還對關係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如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的不同類型,對關係出資人權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限和決策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了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産轉讓、資産評估等應遵守的基本規則,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
草案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國有資産立法總思路重在保障國資權益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將立法思路的重點放在保障國有資産權益。
草案總則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障國有資産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對此解釋説,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中需要專門立法加以規範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國有資産立法應當以此為重點,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關注立法:國有資産法草案對監督體製作原則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國有資産監督體製作出原則規定。
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草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體制、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在實踐中總結完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解釋説,目前在法律中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條件還不成熟,以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宜。這樣處理,可為國有資産監管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完善留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