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3大核心主業 增加6項新業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 劉詩平、羅沙)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日前正式頒布實施。新《辦法》在原來的基礎上作出了哪些具體調整?增加了哪些業務範圍?對出資人資質條件又有什麼新的規定?1月30日,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以上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強調三大核心主業:零售貸款、批發貸款、融資租賃業務
這位負責人説,2003年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在當時條件下,規定允許汽車金融公司開展的業務範圍比較狹窄。從3年多的實踐看,行業整體運作較規範,發展前景廣闊。同時,也逐漸暴露出公司正常業務發展需要與業務範圍偏窄的矛盾,亟待修改原《辦法》、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新《辦法》對準入條件、業務範圍、風險管理指標等方面作出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強調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具有汽車金融管理經驗或專業團隊;強調三大核心主業:零售貸款、批發貸款(特指對經銷商的採購車輛貸款,有別於一般公司貸款)、融資租賃業務;強調監管指標體現業務及風險管理特性,並非越多越好。
非金融機構出資人資産規模增至80億元
新《辦法》對出資人資質條件作了以下具體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一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如不具備這個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非金融機構出資人的資産規模,要求從原來的40億元提高至80億元,營業收入從20億元提高至50億元。
根據汽車産業格局和實際發展需要,取消了原《辦法》“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的規定。
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凈資産不低於資産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等3項規定。
調整業務範圍:增加6項新業務
這位負責人説,新《辦法》在業務範圍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增加了6項新業務,以解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中面臨的融資渠道和業務範圍狹窄的問題,同時兼顧長遠發展需要。
這6項新業務是:增加“接受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等業務。同時將吸收存款的範圍由原來的“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調整為“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此外,取消了原《辦法》中的“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業務。
資本充足率由10%調至8%
這位負責人表示,新《辦法》根據汽車業務和監管需要對監管指標進行了適當調整:取消原有對最大10家客戶授信的限制性規定,同時為防止和分散關聯交易風險,增加了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的比例限制,同時將資本充足率由10%下調至8%。
此外,對外包業務增加了監管要求,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註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