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2月17日電(記者劉翔霄)山西省衛生廳日前出臺《醫療機構(包括農村和社區衛生機構)在傳染病防治中的職責》,明確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有關責任人將被依法降級、撤職或開除。
據山西省衛生廳疾病預防控制處負責人介紹,醫療機構出現以下情形者,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並可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或拒絕接受轉診;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無害化處置;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
此外,這一文件對以下兩種情形也加以明確: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