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 周瑋 隋笑飛)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充實了反歧視條款,保障殘疾人全面融入社會。
殘疾人在教育、就業等方面遇到的歧視與不公,屢屢見諸報端,引起社會強烈關注。為此,修訂草案明確,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併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修訂草案進一步規定,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修訂草案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