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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從3月1日起違規向汾河排污最高罰款1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2月29日電(記者 葉健)山西省人大近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從3月1日起,《山西省汾河中上遊流域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山西省將在該流域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汾河中上遊流域指寧武縣汾河源頭雷鳴寺泉至靈石縣王家莊斷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經的相關區域。其幹流河道是黃河水進入太原必經渠道,當前存在水資源管理體制不完善、生態環境惡化、水環境污染等問題。

    為保證引黃河水不受污染,《條例》規定,流域內水環境保護依法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政府應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如有在保護區範圍內排放未達國家標準的污水、隨意傾倒建築垃圾和各種工業廢棄物;從事遊艇旅遊、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等行為,將被處以5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為擴大引黃河水使用規模,保護地下水資源,《條例》還規定,流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要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在規劃的引黃水供水範圍內,一般不得審批新建水源工程項目和頒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件;對地下水超採區逐步採取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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