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記者 賈楠)自2008年3月1日起,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等一批新法規和部門規章正式施行,將對公眾的生産生活産生重要影響。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上調為2000元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這一調整,既貫徹落實了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也體現了照顧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圖。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准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條例還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應對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公佈的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目的是確保將儲備糖用於抗災救災,確保儲備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好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
該辦法規定了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在中央儲備糖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對中央儲備糖的入儲及加工、在庫、輪換、出庫和動用、質量等各個環節作出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4單位聯合通知:規範執法機關對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的查詢、凍結、扣劃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4個單位聯合發出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自3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必須出具相關證件和有傚法律文書;對於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的集中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和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一律不得凍結和扣劃;對於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以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也不得凍結和扣劃;對於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交收擔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凍結、扣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證券的凍結期限為兩年,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凍結期限為六個月,在續封時仍然是兩年和六個月。通知還規定了要求凍結、扣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制。
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航空公司整體支出水平會下降
民航總局自3月1日起實施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民用機場收費實行分類管理,機場被劃分為一類1級機場、一類2級機場、二類機場、三類機場。民用機場收費項目被統一為航空性業務收費、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以及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改革民用機場收費管理方式,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機場與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標準;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原則上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按照定價目錄來管理。
手機漫遊費實行上限標準新方案
信息産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的手機漫遊費上限標準新方案自3月1日起實行。
新方案規定漫遊狀態下撥打電話每分鐘0.6元、接聽每分鐘0.4元。新方案合併了國內漫遊通話費和漫遊狀態下的國內長途通話費;不區分後付費和預付費用戶。現行資費方案中,國內漫遊狀態下的通話費(含漫遊狀態下的國內長途通話費)高於新方案標準的,由電信企業按照上述標準降低;低於上述標準的,不得借機漲價。
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規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規定,青年志願者組織在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對志願者進行安全教育,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願服務,應當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並對在服務過程中遭到意外傷害的志願者及時提供援助。
雲南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規定,10種情形下行政首長將被問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獨斷專行、決策失誤;濫用職權、違法行政;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不求進取、平庸無為;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態度冷漠、作風粗暴;鋪張浪費、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監督;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3月1日起,北京市將分兩個階段實施新的機動車排放標準,正式與歐洲發達國家接軌,執行與歐Ⅳ標準相當的國Ⅳ標準,未達到標準的新車將停止銷售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