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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稅收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李延霞、王宇)記者1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作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産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通知還指出,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通知説,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方面,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産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産稅。

    通知表示,上述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已徵稅款的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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