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3月24日電(記者王志)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近日正式發佈《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發生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火災事故,將依法追究其消防安全責任。
《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其中,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同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