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負責人
就公佈《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李亞傑)監察部與原人事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聯合製定的《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已于2008年2月26日公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就這部規章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處分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於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請介紹一下《處分規定》的制定背景。
答:我國是個海洋大國,海域遼闊,管轄海域約300萬平方公里,其中內水及領海38萬平方公里。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海洋經濟的發展和海域資源的管理。2006年,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在做好陸地規劃的同時,要增強海洋意識,做好海洋規劃,完善體制機制”。溫家寶總理也對我國海洋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伴隨著依法治國的進程,我國于2002年頒布實施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為維護海域使用秩序、強化海洋綜合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6年多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違法批准使用海域、非法佔用海域、侵犯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等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時有發生,不僅嚴重破壞了局部海域的資源、生態和環境,還導致信訪數量呈上升趨勢,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
海洋是藍色國土,海域使用管理與土地使用管理有許多相似之處。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由於土地資源的稀缺,特別是我國耕地“18億畝紅線”劃定以後,向大海要地的現象日益凸顯,圍填海比較普遍,海域使用已經成為一個新的焦點。目前,對海域使用管理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規範、治理和整頓,任其蔓延、惡化,必然會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甚至貽害子孫後代。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規範海域使用管理活動,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懲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監察部、原人事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聯合製定了《處分規定》,並經監察部2008年2月21日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原人事部2008年1月11日第9次部務會議、國家海洋局2007年12月6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2008年2月26日監察部令第14號公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問:《處分規定》對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幅度的設定依據是什麼?
答:第一,《處分規定》按照違法違紀行為主體的不同,對各類不同主體的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設定。如《處分規定》第三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主體是第二條所列的所有有關責任人員;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主體是行政機關;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主體是海洋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主體是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處分規定》依據《行政監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其處分幅度予以了細化。一是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幅度有明確規定的,《處分規定》只是細化該行為在海域使用管理領域的具體表現形式,如《處分規定》第五條設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就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海域使用管理領域的具體表現形式;二是對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設定,並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設定了具體處分種類和幅度。
第三,《處分規定》在確定海域使用管理具體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幅度時,大部分是按照“有情節”“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來確定相應的處分幅度的。只有《處分規定》第十二條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罰沒款或者其他費用的行為是按照違法違紀的金額來確定處分幅度的,即按照嚴格與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中有關標準相銜接,處分的最高限與構成犯罪的最低限相一致的原則,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這樣規定,明確具體,便於實際操作。
第四,《處分規定》按照違法違紀行為侵害的客體不同,對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分類。如第三條為違反政治紀律類,第四條為干預海域使用管理活動類,第五條為違法審批類等。
問:《處分規定》中明確了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案件中的案件移送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由於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之間一直沒有關於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時、應當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過程中互相扯皮等情況,不利於及時查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案件。為了加強各機關相互之間的協作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懲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對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確規定。
問: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對貫徹實施《處分規定》有何具體要求?
答:第一,要深入學習,加強培訓。各相關單位和人員要結合《處分規定》的學習,系統了解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掌握其精神實質,做到舉一反三、融會貫通、正確執行。尤其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發揮模範作用。各級監察、人事、財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專門培訓工作。培訓的重點是從事執法監察、案件調查工作的人員。專門培訓工作應分層推進,逐級展開。第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採取培訓講座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和學習《處分規定》,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海域使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處分規定》主要內容的認識,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保護藍色國土、監督海域使用管理、檢舉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氛圍,為進一步規範海洋開發秩序,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第三,抓好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和警示教育。《處分規定》公佈實施後,有關部門將聯合查處一批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件,嚴肅追究違法違紀行為人的紀律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在全社會曝光,充分發揮《處分規定》的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