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西藏的農奴主主要是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他們不到西藏人口的5%,卻佔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
據17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實有耕地300多萬克(15克相當於1公頃),其中官家佔30.9%,貴族佔29.6%,寺廟和上層僧侶佔39.5%。1959年民主改革前,全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最大的貴族有七八家,每家佔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克土地。
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藏語叫“差巴”(即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他們不佔有土地,沒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領主的莊園中為生。此外還有佔人口5%的“朗生”,他們是世代家奴,沒有任何生産資料,也沒有絲毫人身自由。
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産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據史料記載,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了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一名僧官,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兩藏銀(約合4塊銀元)。
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生、死、婚、嫁大權。不是同一農奴主的男女農奴結婚要繳納“贖身費”,有的是採取男換男、女換女的交換,有的是婚嫁後,夫妻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夫方領主,生女孩歸妻方領主。農奴的子女一齣生,就登記入冊,註定了終身為農奴的命運。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舊西藏的差稅制度十分殘酷,有載入冊籍的永久性差稅,還有臨時加派的差稅。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糊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很高,向寺廟借錢利率為30%,借糧為20%或25%;向貴族借錢利率為20%,借糧為20%或25%。高利貸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和以借貸人、擔保人全部破産而告終的“連保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殺人賠償命價律中規定: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價為與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一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
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
面對封建農奴制度的殘酷統治,西藏勞動人民從未停止過反抗鬥爭。他們採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直至武裝鬥爭等形式爭取自己的人身權利。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三大領主的殘酷鎮壓。舊西藏法律規定: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産沒收,妻子為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
西藏的和平解放與自治區成立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
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當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談判西藏和平解放”。當時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攝政大扎·阿旺松饒等人,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支持下,在西藏東部昌都一線調集藏軍主力,布兵設防,企圖以武力對抗。中央政府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放軍渡過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後,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談判。以阿沛·阿旺晉美為代表的愛國上層人士力主和談,提前親政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接受了進行和平談判的意見。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協議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動進行改革。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贊成和擁護。
達賴喇嘛于10月24日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班禪和堪布廳也發表聲明,指出協議“完全符合中國各族人民,特別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軍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順利進駐拉薩。
根據中國憲法,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1965年9月,在拉薩召開了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參加大會的藏族代表絕大多數是翻身農奴和奴隸,也有上層愛國人士和宗教界人士。會議選舉阿沛·阿旺晉美為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廣大農奴和奴隸砸碎了封建農奴制的枷鎖後,獲得了政治平等權利和民族平等權利。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從1965年至今,已經制定了60余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