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4月10日電(記者劉羊旸、杜宇)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孫春蘭10日表示,要大力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
孫春蘭10日是在杭州召開的全國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經驗交流會上作上述表示的。她説,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以推進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為突破口,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
孫春蘭説,在對象上,要突出解決一線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資問題。在內容上,要把工資水平、獎金分配、福利補貼等作為協商重點,按照“90%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能夠完成”的標準,合理確定不同崗位勞動定額,逐步建立行業勞動定額的形成機制,規範勞動定額的制定、調整、管理和實施,防止企業迫使職工超時勞動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等現象的發生。
在形式上,對企業規模較小、不能單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開展以覆蓋小企業為重點的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對同行業企業較多的地方,著重抓好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孫春蘭表示,要研究解決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中的主體問題,探索上級工會派員、聘用社會人員參與協商,走工會幹部職業化、社會化的路子。在小企業集聚的地區,抓緊建立企業工會聯合會,增強協商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要加強在縣區內同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行業工會組織建設,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全總:全面實施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
新華社杭州4月10日電(記者劉羊旸、杜宇)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孫春蘭10日表示,要全面實施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主動行使要約權。
孫春蘭10日是在杭州召開的全國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經驗交流會上作上述表示的。“開展集體協商要約,是我國法律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工會主動作為、表達職工利益訴求的一個法律手段。”
孫春蘭説,基層工會要主動向沒有建立、拒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或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及時啟動協商談判程序,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違法行為,地方工會要及時介入,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對逾期不改的依法進行查處;對在履行工資集體協議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要代表職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孫春蘭表示,要進一步推動形成“工會依法主動要約、對出現問題的企業限期整改、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究”的工作鏈,努力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推動要約行動有效實施。
[新聞背景]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新華社杭州4月10日電(記者劉羊旸、杜宇)全國總工會有關負責人10日在此間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所謂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這一概念的涵義包括:工資集體協商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本單位職工,職工方由工會代表或由職工民主推薦代表,企業方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主要是與工資有關的事項。工資集體協商必須堅持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受法律保護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工會推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起步于1994年勞動法頒布後。目前,逐步形成了“黨委重視、政府主導、三方合力、工會力推、企業和職工良性互動”的工作格局,相關立法日趨完善,各級工會幹部和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能力建設日益加強,協商質量逐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率有新的進展,其社會效果也日趨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