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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年來制定修訂20余件知識産權司法解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記者白瀛、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熊選國15日在京透露,本世紀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訂了20余件知識産權司法解釋,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權利衝突、計算機網絡域名、知識産權犯罪、案件管轄和審理分工等內容。

    熊選國在“知識産權司法保護高層國際研討會”上發言時説,僅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制定了《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三個司法解釋。2008年初,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熊選國説,《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點解決了倣冒、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民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主要解決了侵權行為認定、鑒定、臨時措施適用及責任承擔等問題。

    熊選國説,2007年知識産權刑事司法解釋與2004年《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比: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標準;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複製發行”的含義,統一了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罪名適用;進一步規範了緩刑適用,以列舉方式明確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明確了罰金刑適用的幅度;落實法律關於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公訴和自訴的規定,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訴權利;第六,根據知識産權犯罪的特點,統一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熊選國説,最高人民法院還通過案例指導等形式,明確了許多具體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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