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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財政部、保監會推行中小學校方責任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記者毛曉梅、吳晶、韓潔)記者15日獲悉,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于日前聯合簽發《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

    校方責任險首次明確由政府“買單”

    所謂校方責任險,是指以校方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學校投保後,一旦學生在校園內或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包括體育課、課外活動、春遊、夏令營和各類社會實踐活動等)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向受害學生提供賠償。校方責任險的開展,有利於減輕校方或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對於維護學生利益、保障校園秩序、鼓勵學校組織學生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都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三個部門聯合發文,是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的具體貫徹落實。據悉,去年5月頒布的該意見明確提出,“所有學校都要建立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的辦法。”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校方責任險將由政府購買。

    框定新制度推行的幾項基本原則

    《通知》從校方責任險投保範圍、責任範圍、賠償範圍、經費保障、責任限額等關鍵方面對推行該項制度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框定。

    投保範圍: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責任範圍:校方責任保險基本範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體可參照教育部2002年所頒《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事故責任類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賠償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項目,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校方責任保險賠償範圍。

    經費保障: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的精神制定相關辦法。

    責任限額:各地要統籌考慮學校經濟負擔能力、責任範圍、賠償範圍、保費水平等因素,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責任限額。

    校方責任險的投保將實行“陽光采購”

    根據《通知》,校方責任險的運作模式是,由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政策辦法,並負責校方責任險投保工作,具體可“通過招標等形式合理選擇承保機構實施統一投保”,力爭實現全國各所中小學校“應保盡保”。

    《通知》要求,經營校方責任險的保險機構,應具有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校方責任保險條款,具有完備的分支機構或網點,具備完善的服務水平、雄厚的技術實力、良好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保監會産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表示,提供校方責任保險服務是保險業承擔社會責任、服務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須確保各項服務到位。

    據悉,目前各主要財産保險公司都開發有校方責任險産品,只是投保率不高。校方責任險與市場上常見的“學幼險”或“學平險”功能相近似,但後者是由學生本人或家長自願購買的。校方責任險制度實施後,學生一旦發生意外,除了可從學幼險項下獲賠,還可從校方責任險項下累積獲賠(前提是校方確有過錯)。

    不過此間專家指出,保險作為一种經濟杠桿和手段,遵循其內在經濟規律,也並非“包治百病”。校園安全問題特別是事故糾紛處理,涉及教育、公安、法院、保險等多個相關部門,需要建立校園安全綜合治理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安全校園、和諧校園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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