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鄒聲文)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作出了明確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獲得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鼓勵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這部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如果屬於“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則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科技部等頒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使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的條款具有了可操作性。
這一辦法自今年1月1日實施。新辦法與原來的辦法相比,突出了自主創新,規範了認定標準,實現了區域政策向産業政策的轉移。
在借鑒國際經驗、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辦法》強調高新技術企業應該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産權,建設自主創新能力。今後,只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特徵並同時達到各項認定指標要求的企業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辦法》還改變了過去只有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辦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區內區外,對全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統一認定,共同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由區域政策向産業政策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