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獲悉,自食品安全法草案4月20日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以來,各界群眾紛紛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截至4月29日下午3時,共收到意見4838件。
從徵集到的意見看,大家普遍贊同制定食品安全法,認為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國計民生,制定食品安全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依法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社會各界對草案提出了許多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比如:建議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明確規定政府在經費保障方面的責任,制定統一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維持現行《食品衛生法》確立的管理體制,對違法行為要從嚴監管、從重處罰,減少食品在銷售環節上的各種收費,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與有關部門一起認真研究收到的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希望各方面繼續提出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實際,更好地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食品安全法,百姓關心啥?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綜述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食品安全立法,備受社會關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這一重大舉措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截至4月29日下午3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意見4838件。
對於食品安全法草案,社會各界最關心哪些問題?公眾向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提出了哪些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這些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了梳理……
保健品、飲用水是否適用本法?
儘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對本法的適用範圍做了規定,但很多群眾建議草案應該進一步明確規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功能性強化食品、轉基因食品、飲用水、食用油、飲料、酒類等是否適用本法。
有些人認為,草案相關條款應當首先明確界定食品的含義,並建議“食品”還應包括飲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飲料、食用動植物類等。一些人建議法律草案應界定食品和食用農産品的區別,以解決好本法和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之間的關係。
還有一些人認為,草案應明確保健食品屬於食品的範疇,適用本法。這樣可以避免大量保健食品糾紛案件無法可依,防止保健食品生産者和經營者鑽法律空子。
還有一些人在來信中反映,生豬及其他禽畜類的喂養是食品生産的重要環節,但不法分子為了提高産量和縮短生産時間,在喂養飼料中添加激素和其他被禁止或者是對人體有害的材料,導致生産出來的食用肉類産品存在安全隱患。為此,建議草案明確將禽畜類動物的喂養納入調整範圍。
多頭監管問題突出
從食品安全法草案徵集到的意見看,廣大群眾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最為關注,相關意見佔到了總意見的近五分之一。
徵集到的意見顯示,多數人反對由多個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産、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進行監管,認為這樣有三大不良後果:一是部門與部門之間職能責任劃分不明,存在監管盲區,而且政出多門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二是監管部門內耗嚴重,出了問題相互推諉,普通消費者難以維權;三是監管成本高,一個食品安全問題往往涉及多個部門,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會失去最佳監管時機,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絕大多數人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一個部門為食品監管主體,並明確其監管責任,做到權責統一,實行從産地、流通環節和消費環節的全過程監管體制。很多人認為由衛生部門來實施監管比較合適。
有一些意見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把完整的食品鏈條人為地分成三段監管,很不科學,既浪費了人、財、物,又打破了食品安全監管的自然規律。建議加強衛生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也有一些人建議草案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務院對衛生、工商和技術監督三部門在食品安全中的職責分工,理順監督管理體制,在食品生産加工、流通及餐飲三個環節的監管中,做到部門之間職能既不交叉,又不脫節,達到無縫銜接,以避免推諉扯皮,保證監管落到實處。
加強轉基因食品風險評估
徵求意見中,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也受到大家的關注。有人提出,國家應加強對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製品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確立定期信息發佈制度。
有人建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明確包括營養、微生物、醫學等專家。還有人提出,應對存在食品潛在風險的危險區域和未知領域進行劃定和發佈,引導公眾進行科學合理的選擇。對於創新性食品應該及時上報,並由有關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部門組織評估。
還有意見認為,食品安全風險檢測與評估應該交由市場運作,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組織進行,以體現行政體制改革的方向。
建議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徵求意見中,有些人反映,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這既是國內相關法律的技術性軟肋,也是諸多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我國的標準未與國際接軌,致使監管常常處於被動,比如對於食品是否可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而我國的有關規定只能“先出事後出臺”,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標準太多、太亂,多種標準在市場上形成衝突,既讓守法的企業茫然無措,又讓不法企業乘機鑽食品標準缺陷的空子。
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界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範疇,明確界定食品安全標準與現有食品衛生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係,否則在執行中會造成混亂。
一些人提出,只有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各大類食品制定、修訂全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標準檢驗方法,才能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為此,他們建議草案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標準檢驗方法,由國家統一制定、修訂;各地只能制定、修訂食品經營過程的衛生規範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標。
還有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標準應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屬於國家標準。草案同時應鼓勵地方和食品生産企業制定和執行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的標準,以保證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確保食品檢驗的科學權威
關於食品檢驗,一些人提出,目前縣一級基本沒有設立檢驗機構,而地市以上工商、技監、衛生、農業都有下屬的檢驗機構,設置重復,檢驗水平無法整體提高。建議借立法這一契機整合基層檢測機構,避免人財物資源的浪費。還有人建議省以下食品生産、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設置統一的食品藥品檢驗機構。
有一些人認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獨立於各行政監管部門,國家應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獨立的食品檢驗機構。但也有人反映,現在的食品檢測機構基本都已企業化,其依賴食品生産企業繳納的食品檢驗費而生存,難以保證獨立公正開展食品檢驗活動。
還有人認為,草案可以借鑒藥品出廠檢驗的做法,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産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食品出廠應當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是否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碼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實行食品安全監管碼制度。
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碼在技術上缺乏實踐檢驗和論證,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食品採取類似的監管碼方法,在我國也不普及。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還有許多人表示,食品安全監管碼制度要求給每一個獨立包裝賦予唯一代碼,食品加工企業操作難度大,需增加人力、財力,加重企業負擔;此外,食品安全監督碼在發揮追溯、防偽等作用方面機制仍不成熟,存在漏洞。而目前我國已實施食品生産許可證制度,如果得到切實運行,完全可以保證食品安全。建議將食品安全監管碼作為企業一種自願行為而非法律的強制性規範,待社會各界進行充分討論後,再決定是否實施。
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産和使用作了規定。多數人建議,草案應明確禁止食品生産企業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劑、食用香精、食用色素、安賽蜜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
有人提出,食品添加劑本身不是食品,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慎之又慎。現在有些食品生産企業在食品中添加了國際衛生組織公佈的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成分。建議草案對單純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加以限制,對違規加量使用添加劑給廣大消費者造成慢性身體損害的應加大賠償責任。
還有一些人提出,許多食品生産企業在標注食品添加劑時,只是簡單標注食品添加劑大類,而不標注其使用的具體品種,這是對食品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有的食品生産加工者甚至故意在名稱上玩文字遊戲以逃避監管。有鋻於此,草案應當要求食品生産企業明確標識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化學名稱或行業名稱及添加劑量。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是松是嚴?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了食品生産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徵求意見時,多數人表示草案的這一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消除乙肝歧視,促使人們正確認識乙肝傳播途徑,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但也有人認為,很多疾病雖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體含量高時,可以隨食物通過口腔黏膜傳播感染人體。本條規定不嚴格,易導致安全隱患。
查驗記錄製度和索票索證制度如何操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建立食品生産經營的查驗記錄製度和索票索證制度作了規定。為此,一些人提出,一般食品企業人少品種多,建立那麼多的記錄不現實,況且有些地方小吃是直接從農民手中採購的,無法索證。法律規定要便於操作,才會有震懾力。
還有一些人反映,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的初衷和想法是好的,但實際操作中會存在一些問題。許多批發加零售的副食品店,銷售的食品品種成百上千,登記工作量相當大,事後檢查也存在較大難度。
食品標簽制度應該更嚴格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食品標簽制度作了規定。一些人就此提出,食品標簽必須用中文標明,凡無中文標識的食品,一律視為不合格食品;標簽應由生産廠家粘貼,不能由中間商粘貼,否則易給中間商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標簽與食品脫離,應強制食品製造商召回。建議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有人提出,鋻於目前公眾對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相關功能並非十分了解和掌握,建議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説明書、包裝上的相關信息由食品生産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衛生部門進行審查批准,相關批准信息在網上公示,以便消費者及時了解,防止被虛假食品廣告矇騙。
還有人提出,草案應明確要求生産者標注産品的食品安全標準,並加以解釋,以使標準通俗易懂。此外,食品標識還應當標示食品産地。
對食品安全薄弱環節加強監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作了規範。徵求意見中,許多人建議草案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薄弱環節的監管。
許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監管的薄弱環節主要是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農村偏遠地區食品經營部、流動食品小商販、學校周圍的小雜貨店等。食品安全法草案應有專門條款加以規範。
一些群眾提出,草案缺乏鼓勵社會力量、媒體、網絡等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監督的條款。建議草案鼓勵媒體、網絡等參與食品安全監督。
許多人反映,食品消費投訴最大的困難在於取證難,消費者往往因為拿不到證據而放棄維權,同時,高昂的鑒定費用和煩瑣的程序也令消費者卻步。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即監管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需要先行鑒定的,鑒定工作及相關費用由監管部門先行承擔。
還有人提出,草案應對網絡銷售的食品作出專門的監管規定。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了食品生産經營者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多數人認為處罰的力度不夠,建議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但也有人認為,目前食品生産經營行業情況複雜,許多小作坊、小食品店或者小餐飲店的從業人員都是下崗職工或進城謀生的農民工。處罰數額太高,不好操作。還有一些人認為,食品違法行為應立足於事前防範與及時發現,這比出現事故後的重罰更為重要。
還有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罰款幅度伸縮範圍過大,給執法人員辦人情案、腐敗案和經營者討價還價留下了餘地。建議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許多人提出,食品安全一旦出了問題,既要追究生産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要追究相關監管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法律責任。相對於企業的處罰措施,草案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規定得比較含糊,處罰力度過輕。建議對食品監管失職瀆職行為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