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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要求"能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動公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4月30日電(記者 俞麗虹、張磊)30日,上海公佈了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度,要求“能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動公開”。

    據了解,自2004年起,上海在全國省級政府中率先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性規章,把政府信息公開作為行政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

    根據新修訂的《規定》,今後,凡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參與的,或反映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政府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主動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同時,《規定》還明確指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具體包括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劉平表示,上海還設立了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機制。如果行政機關應當公開卻不公開政府信息,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將會被追究行政責任。

    據悉,今後,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途徑也將進一步增加。除了政府網站、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府公報、公共查閱室等,上海各區縣還將設立專門的“窗口”,集中受理公眾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海各政府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25.8萬條,涉及經濟發展規劃、疫情災情、勞動就業、房屋拆遷、醫療事故處理、産品質量監督抽查等諸多方面,各政府機關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訪問量超過3.7億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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