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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規允許內地基金公司到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記者 陶俊潔、趙曉輝)證監會4日公佈《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為批准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和條件。

    據了解,規定的出臺是為了切實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CEPA4)有關內容,為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提供法律依據。

    CEPA4規定,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而規定的出臺則滿足了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的需求。

    《規定》對內地機構到香港設立機構的條件、機構形式、監管安排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和安排。

    證監會表示,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對香港市場和內地基金業都有積極意義,既有利於促進香港資産管理機構的多元化,增強市場競爭力,也有利於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吸引優秀人才,加強與國際資産管理同業的交流,豐富國際競爭的經驗,提高風險控制能力,促進QDII業務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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