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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協調機構設置從單純以政策主導走向法治主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7日   來源:人民日報

    4月24日,國務院通過中央政府網站公佈了議事協調機構設置方案,新一屆國務院將設置29個議事協調機構,減少了近半數,國務院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和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的單設辦事機構被撤銷,具體工作移交給國家發改委辦理。

    “大部制”政府機構改革已成為輿論焦點,而精簡議事協調機構的機構改革也正在自上而下、從中央政府開始悄然推進。這項改革在規範權力運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中所發揮的作用同樣不可小覷。

    按照十七大報告和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議事協調機構改革的關鍵詞就是“精簡”和“規範”。

    “委員會、總指揮部、領導小組”,議事協調機構命名方式各異,而按照現行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其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由更高層級的領導負責,多部門參加,協調各方、集中力量。”時至今日,這仍是政府行政過程中一條保證多部門通力合作、應對突發事件、快速推進重大工程建設或者專項工作的有效做法,從某種意義上説也是對常規機構設置的一種補充。

    然而,這種做法的背景和條件正在逐漸改變。有專家認為,目前政策主導的議事協調機構設置模式面臨變局:大部制改革,使一些議事協調機構的任務可以由常設機構完成;建設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機構依照法律要求履行職責,權責對等,部門之間的合作可以更多地通過完善法制加以解決;政府職能轉變,需要圍繞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重新確定機構。

    正基於此,議事機構設置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比如與常設機構的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和常設機構之間權力、責任關係不明確;機構的設置和撤銷機制缺少制度化保證,一些地方陷入了精簡—膨脹—再精簡的“怪圈”,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

    何以應對變局?出路就是依法治權、健全法制,改變單純以政策主導的議事協調機構設置模式,以法治來主導。

    首先必須改變“出一政策,立一機構”的思路,只要常規機構的法定職能能涵蓋的領域,就不能盲目設置議事機構。唯其如此,常規機構才能在責、權、利統一的法制軌道上,更好履行職責,不會因一句“涉及多部門,難於協調”就將法定的責任束之高閣。

    法治主導,要明確議事協調機構的權力,併為這項權力劃定邊界。按照《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規定,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雖然只是原則規定,但畢竟涉及這些機構行使管理職能的方式和程序,而地方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程序有的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議事協調機構的“生”與“滅”同樣需要法治的渠道。想走出精簡——膨脹——再精簡的“怪圈”,就需要有明確的程序規定,用法制鋪就議事協調機構健康高效運行的軌道。

    依法治權,建立法治主導的機構設置模式,中央政府已有先行之舉,更需地方各級政府有所行動。(劉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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