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5月19日電(記者任會斌)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獲悉,為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糧食價格平穩運行,內蒙古日前已要求糧食經營企業依照國家調控政策、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嚴格保持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
按照新出臺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要求當糧食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基本穩定時,糧食收購、銷售企業應分別保持不少於上一年度正常經營狀態下月均經營量30%、20%的必要庫存量。
相反,在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較多時,內蒙古要求糧食經營企業應履行不低於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其中糧食收購、銷售企業的最低庫存標準為上一年度正常經營狀況下月均經營量的25%和15%。
同時,一旦糧食市場出現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的情況,糧食收購、銷售企業也應履行不高於最高庫存量的規定,最高庫存量分別為上一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的35%、25%。
此外,糧食加工企業的原料、成品糧油等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也要分別比照糧食收購、銷售企業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