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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規定: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從事養殖種植活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安5月29日電(記者許祖華)陜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9日通過的《陜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活動。

    陜西地處我國內陸腹地,橫跨黃河、長江兩大水系,通航的河流有黃河、漢江、嘉陵江、丹江等10余條,通航里程達1205公里。為了加強水路交通管理,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運輸的安全、暢通,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陜西省制定了這個條例。

    條例規定,航道、港口及其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內從事下列活動:養殖、種植;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傾倒泥土、砂石、廢棄物;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因工程建設等確需在港口內進行採掘、爆破活動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經縣級以上航運管理機構批准。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航道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港口水域內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採掘、爆破等活動或者向港口水域內傾倒泥土、砂石、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航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逾期不消除的,予以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向航道內傾倒泥土、砂石、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航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可以處相當於清除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將從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從事漂流經營活動,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劃定的水域內進行,不得影響航行安全。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水深、落差、流速等因素,科學合理的劃定漂流水域。漂流經營者應當對其漂流經營活動的安全負責。漂流筏具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漂流工應當通過安全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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