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提高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效益和運行效益,民政部6月1日頒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有關部門將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災資金物資、社會捐贈資金物資,按照真實全面、及時快捷、方便群眾、有利監督的原則予以公開。
公開的主體: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紅十字會等公募基金會
《辦法》規定,以下部門應當公開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信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各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經民政部門批准開展募捐活動的其他公募基金會,向以上幾個部門和單位移交接收捐贈的其他社會組織。
民政部負責對中央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民政部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其他經民政部批准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物資的匯總統計,報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統一發佈。
公開的內容:救災款物的來源與數額 分配使用的去向與用途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上級政府撥付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本級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各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量及使用結果;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發放資金、物資的流程;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災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負責公開以下事項:受災群眾的救助條件,受災群眾的救助標準,救助對象名單,上級撥付、發放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物資的來源、種類和數額,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公開的形式:公報發佈會等有效方式 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辦法》規定,公開的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形式有: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公開,村務公開欄公開,政務公開欄公開,報刊、廣播、電視公開,其他有效方式公開。主動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開,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開。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發放抗震救災款物應當逐次公開。
《辦法》規定,在信息公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欺騙群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潘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