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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群眾房産損失證件存摺丟失等問題可依法解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4日電  人民日報6月4日發表文章《災區群眾涉法“十問”》。全文如下:

    災區群眾涉法“十問”

    房産損失由誰來擔?

    “自家房子倒了、人死了,如果重新蓋房,政府給出錢嗎?自己要花多少?”

    劫後余生的人們正在全力重建家園,而倒塌房屋的産權歸屬如何確認,成為災區群眾迫切關注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認為,按《合同法》規定,房屋貸款一定要清償。他認為,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房屋産權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終結。

    對此,央行日前做出決定對災區的房貸“特事特辦”,採取“不催繳、不罰息、不做不良記錄”等金融措施調整對地震之後災區的救援。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很關注銀行方面做出的表態:不催款,也就是説不催著貸款人還款,“但銀行並沒有説免除貸款人的還款義務。”

    馬憶南建議,銀行方面應考慮到災區是西部欠發達地區,遭遇了特大地震災害,有更多優惠性政策出臺。

    對已倒塌的房屋,手上有房産證,原房屋所有人能主張哪些權利呢?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弢認為:房屋完整産權包括房屋的所有權和與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年限為70年。按照法律規定,雖然地上建築物因地震損毀,但合法土地使用權利不受影響。對農村宅基地,《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王涌提出,按《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房屋所有者對房下土地仍享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應當符合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

    “國家未決定易地重建的,原址又符合災後規劃和用地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有權繼續用地。”張弢律師建議。

    在法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前,失去房子,如果不在原址上重建的房屋所有權人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王涌認為,按照《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件存摺“震”丟咋辦?

    因地震導致身份證、存摺等證明丟失,給災區老百姓的生産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相關部門已注意到這些問題,並陸續採取措施,方便災區群眾的災後重建生活。

    針對一些群眾地震中丟失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的情況,四川災區公安機關及時啟動應急便民服務措施,開闢“受災群眾辦理戶口和身份證綠色通道”,採取特事特辦的辦法迅速補辦臨時身份證明,並在災民安置點等地設立臨時身份證辦理點。

    災區群眾辦理臨時身份證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四川公安機關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簡化補辦證件手續,對無戶口簿的,通過核實駕駛證、結婚證、社保卡等有效證件後予以辦理;對無任何證件的,通過核實公安機關掌握的居民身份信息,確認身份後予以辦理。

    存摺丟了、身份證丟了,存在銀行的錢怎麼取?央行5月26日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按照特事特辦、控制風險、簡化程序、便民優惠的原則,進一步做好災區支付結算服務。通知指出,有效存款憑證滅失,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在核實客戶身份和賬戶信息後,可憑客戶本人簽名辦理密碼、賬戶挂失,可立即為客戶辦理存款憑證的補領手續。

    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銀行可區別以下情況辦理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元的現金支取或轉賬業務。持有效存款憑證,但無法提供密碼的,銀行確認客戶身份和核實賬戶信息後,可憑客戶本人簽名辦理;有效存款憑證滅失,但客戶能夠提供密碼的,銀行確認客戶身份和核實賬戶信息後,可憑客戶本人簽名辦理;有效存款憑證滅失,且無法提供密碼的,銀行可採取與客戶核對賬戶、身份和其他信息等方式確認客戶身份和權益,併合理確定存款的支取或轉賬限額。

    保險賠償如何獲得?

    親人沒了,房子也沒了,倖存的人震後能否得到賠償?通過什麼途徑才能得到賠償?

    此次地震中,如果事先參加了人身意外保險,可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申請賠償。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理賠要求提供保單、身份證等一系列證明和資料,由於地震的突發性,很多相關證明和資料都無法找到。5月26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保險業抗震救災人身傷亡給付服務八項應急指引》,規定對因災造成的有效保單滅失或損毀的,如果申請人提供的保單基本信息與保險公司信息庫相吻合,就可以受理。

    同時,這些應急指引還包括:身份證明要求放寬,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證明丟失或損毀的,或者對按合同約定申請給付時需要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登出證明的被保險人死亡案件,可由鄉鎮或鄉鎮以上政府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或由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儘早給付;取消定點醫院限制;合理確定傷殘給付條件,儘早給付;延長保單交費寬限期;免除相關應收費用以及提供優惠利率保單貸款等。

    按照這些應急規定,災區保戶到臨時救治醫院就診,也可以按保險合同約定的定點醫院等同對待。目前,保險公司熱線24小時服務,工作人員特事特辦,正在將賠付款陸續送到遇難者親屬手中。

    地震中傷亡的人員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此,記者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他認為,地震時正在工作而遭受傷亡的,一律按照工傷事故處理,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人,其本人或親屬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後獲得保險賠償。

    由於目前我國大多數財産保險尚未將地震災害列為保險責任,由於地震造成的房屋、車輛損毀等家庭財産和企業財産損失,極少能得到賠付。除非是災區的投保人事先選擇了一些保險公司針對地震災害造成城鄉居民房屋損失的附加險,才能申請賠償。地震附加險是2000年7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收費標準一般為主險的10%,其保險責任為“直接因破壞性地震震動或地震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險財産的損失”。  

    “無主財産”究竟歸誰?

    地震災難造成大量房屋毀損、人員傷亡,而一些包括個人金融資産在內的財産會成為暫時性的“無主”狀態。按我國有關法律,這些財産最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定其主人,絕不允許被隨意佔有和任意處置。現在一些暫時處於“無主”狀態的財産包括地震後,無人認領或所有人死亡、失蹤的財産,包括房屋、物品、現金、存款以及其他財産。

    對地震中發現的遺失物,基本原則是妥善保存不得據為己有。按照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法律還要求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如不知道權利人,要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對於失蹤人的財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對死亡者或被宣告死亡者,財産可通過繼承方式確定。

    在突發的災難中,遺産繼承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這種情況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中,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説,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地震中,很有可能發生有相互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的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對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産,是嚴格意義上的無主財産,這類財産如何認定,法律有嚴格規定。按繼承法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如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對財産無主認定,現行民事訴訟法將其作為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申請認定財産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産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産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産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災區群眾咋得救助?

    這次地震,受災群眾數量巨大,無家可歸的人員多,傷病員多,“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多,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看病、上學等方面都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5月17日,國務院決定,在3個月內向災區困難群眾每人每天發放1斤口糧和10元補助金,並要求民政部和財政部立即制訂具體規定。此外,對因災死亡人員的家屬,每人發放5000元撫慰金。

    5月19日,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第十次會議議定,做好孤兒、孤老、孤殘的救助安置工作,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3個月內,為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費。民政部要抓緊核實確定“三孤”人員身份,採取就地安置和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進行安置。

    根據國務院要求的標準,四川省民政廳對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産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從28日開始,四川災區困難群眾補助金和救濟糧開始發放,第一批6月1日前全部發放到災區困難群眾手中。

    對於“三孤”人員的救濟,5月31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要採取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的辦法,通過親屬監護、家庭收養、家庭寄養、類家庭養育、集中供養、學校寄宿、社會助養等多種方式,切實保障孤兒的生活。採取過渡安置和長期安置相結合的措施,通過機構照料、居家照料、親屬照料、社區照料等多種途徑,保障孤老、孤殘人員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除了國家已經出臺的諸多救助政策外,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也直接或間接地為災區群眾接受救助或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於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市居民,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可以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於因災造成符合 “五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政府將對其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對於因災致殘的,殘疾人保障法明確提出,“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及時週到的救濟,讓災區群眾重燃生活的希望。5月30日,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副司長龐陳敏表示,我國目前的救助政策實現了對災區存在困難的所有方面的全覆蓋。

    災後官司注意什麼?

    經歷慘痛“5·12”大地震,災區人民生活正在慢慢康復。與此同時,一些矛盾糾紛也開始顯現。對想打官司的公眾來説,地震會帶來哪些影響?

    法律專家分析,《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等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將帶來訴訟時效中止、法律責任免除等法律後果。

    因地震發生,一些官司難以正常進行。比如,本已準備好到法院起訴,地震襲來,造成超出法定訴訟時效仍無法起訴。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劉東華律師介紹,為保障當事人正常行使訴權,《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37條還賦予法院對特殊情況有延長訴訟時效的權力。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等法院決定,在審理涉地震災區案件時,根據地震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採取准許延期審理、中止訴訟和暫緩執行等措施,以保障災區涉案當事人安心抗震救災。

    對因地震帶來的合同違約或人身財産損害,《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劉東華説,《合同法》對此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責,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還可解除合同。

    以貨物承運為例,劉東華説,根據《合同法》,貨物毀損、滅失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貨物滅失的情況下,承運人不得收取運費。

    就鐵路運輸,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人身傷亡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時,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東華還提醒,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四川綿陽市是此次地震重災區,司法機關在人員和場所上均遭重創。

    5月12日以來,市中級法院迅速恢復審判工作,共審結刑、民事案件15件,及時維護了社會穩定和公民合法權益。院長莫亞林介紹,中院號召法官們冒余震堅守崗位辦案,杜絕因震災影響法院工作造成超審限辦案。中院至今沒有一件案件申請延長審限。

    災區審判力量不足,已引起高層關注。對災區審判人員不能補充到位的,最高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高級法院統一協調,根據訴訟法規定,加大移送、指定和提級管轄力度,及時審理災區案件。

    大地震之後,一些訴訟當事人面臨生活困難。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産經營難以為繼的,當事人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准予減交訴費。

    災區孤兒新家在哪?

    本次特大的地震,使很多孩子成為“地震孤兒”。如何為災區孤兒尋找一個家,是很多好心人牽掛的問題。

    根據收養法等收養程序,災區的孤兒會先被安置到災區的福利院,如果災後這些孤兒確定父母雙亡,而且近親屬放棄撫養權的話,可以進入收養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錢,找寄養家庭代養。

    1992年4月1日實施的《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須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同時,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對“地震孤兒”的收養來説,《收養法》放寬了收養條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另外,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則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國家民政部1999年5月27日發佈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該辦法第五條還列出了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等。

    此外,有關外國人收養“地震孤兒”的問題,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孤兒收養將採取先國內後國外的原則。如果外國人有意願收養地震孤兒,那麼應該先通過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相關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相關組織如“中國收養中心”轉交申請。根據《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法規,應該提供收養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財産狀況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文件。

    截至5月31日,收養汶川“地震孤兒”的工作尚未啟動,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兒的身份確認工作還沒結束。獲救的“地震孤兒”首先會被安置到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等機構,對孤兒的收養還有待於下一步民政部門的安排部署。

    地震謠言如何防止?

    汶川地震發生後,各種謠言不時傳出。這些無中生有的謠言就像“人造地震”,負面作用很大。5月12日17時左右,國內某網站“貼吧”上,有網民發佈了大量關於四川省汶川縣“5·12”地震的有害虛假信息。公安部門立即調查。13日6時,嫌疑人所在地被鎖定在山西省運城市。14日,網上散佈地震謠言的嫌疑人張某被抓獲,並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

    截至5月21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查破網上造謠類案件5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5人,其中治安拘留13人,訓誡42人。

    大地震後常有謠言,百姓如何辨別?唐山市地震專家根據唐山大地震積累的經驗建議,要做到一問二想三核實,理性判斷和識別各種地震傳言。當聽到地震要發生的消息,如存有疑問,難以判斷真偽時,可向政府和地震部門核實。

    謠言止于公開。汶川地震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對外發佈抗震救災及人員傷亡情況,並及時辟謠,讓外界對受災及抗震救災情況有更多了解,阻止了謠言蔓延,減少了人們的猜疑。

    但是也有學者指出,辟謠不能只是簡單到對謠言和傳言只作一味否定的地步,而不對事件本身情形作出具體的解析。而應提供更多的信息,讓公眾作出正確的判斷。譬如,這段時間以來,許多地方都曾發生過成群結隊的蟾蜍遷徙的現象,放在汶川大地震的背景之下,自然會讓一些人産生地震前兆的疑慮。於是謠言四起:要地震了!面對這一謠言,地方政府部門給公眾的答覆不能簡單否定,還要加大對信息的解讀,解除公眾的疑慮。

    現代信息傳播工具的發達,使謠言和傳言的傳播速度可謂驚人。對於辟謠者來説,要想止住謠言的傳播,消除公眾的疑慮情緒,那就應該在辟謠的時候,按照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儘量向公眾提供更多的相關信息,真正讓“謠言止于信息公開”。

    對此,《突發事件應對法》也有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空頭募捐怎樣處理?

    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人民踴躍為災區捐款,截至6月1日12時,全國共接受國內外社會捐贈款物總計415.38億元,實際到賬款物376.22億元,已向災區撥付捐贈款物合計115.22億元。抗震救災資金與物資的數量之大,來源之廣,都屬空前。但是,在捐款過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問題。

    捐款自願原則。根據今年4月28日起實施的《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救災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在單位組織的捐款中,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員工對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數額有自行決定的權利。

    募捐詐騙行為的懲處。在全國人民踴躍為災區捐款的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進行詐騙活動。根據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騙取錢財,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其中個人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數額在10萬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悔捐問題。在救災募捐的過程中,如果出現“認而不捐”、“空頭募捐”的情況怎麼辦?法律專家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産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説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説明。”因此,對於拒不兌現捐款承諾的企業和個人,可以採取向社會曝光等多種形式追討捐款,必要時可以進行法律訴訟。

    趁災犯罪是否從重?

    5月29日,江蘇省昆山市檢察院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楊麗濤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楊麗濤使用“木馬”程序攻擊昆山紅十字會網站,修改網站鏈結,將捐款賬戶改為自己開立的銀行賬號。他將面臨法律嚴懲。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對七類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説,對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對打擊這些犯罪行為作出部署,一批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處理。

    七類犯罪中,包括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於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

    正常狀態下,商家經營行為大多通過行政管理的方式進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價格違法等多由主管部門依價格法、産品質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在地震等災難條件下,違法、違規行為有可能踩上犯罪這根紅線。

    七類從重處罰的犯罪行為還包括: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産生活的犯罪行為。在災區生産、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産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雖然此次地震之後,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中的職務犯罪也是七類從重處罰的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預防和堅決查處抗震救災中的職務犯罪。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抗震救災中貪污、挪用、私分救災款物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等侵害受災群眾切身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處。“治了貪官,不能忘了昏官。”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對於在抗震救災中敷衍塞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檢察機關要及時介入重大事故調查,查辦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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