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記者王優玲)商務部日前發佈公告,公佈了丙酮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認定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徵收5.0%—51.6%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據了解,被調查産品丙酮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等産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等行業。
自2008年6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依據終裁公告中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台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商務部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該公司適用價格承諾協議的有關規定,以不低於其承諾價格出口的被調查産品,不徵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