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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致央企特別重大資産損失者將被禁入限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 樊曦、馮曉芳)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中央企業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企業如發生特別重大資産損失,相關責任人將面臨禁入限制,可能終身不得擔任企業負責人。

    意見稿指出,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産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産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及組織處理外,應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也就是在1至5年內或者被企業終身不得聘用,或者終身不得擔任企業負責人。

    據了解,對資産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種方式。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及組織處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

    據悉,意見稿共分七章,分別對國資委和央企在資産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央企資産損失認定、責任追究範圍、責任劃分和處罰措施做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稿指出,央企資産損失金額認定應當包括直接損失金額和間接損失金額,對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在可預見的未來將發生事實損失,且能計量損失金額的,也應當認定為資産損失。

    意見稿要求,企業發生資産損失,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産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同時還應報告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情況。

    為了嚴格央企資産損失問責制,意見稿詳細列舉了企業在日常經營和重組改制等多種情形下造成資産損失的情況,包括在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如有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等行為造成資産損失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此外,意見稿強調央企的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産損失,除對子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分管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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