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發改委就電價調整和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答記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電價調整和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6月19日電 6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電價調整方案,決定自7月1日起將全國銷售電價平均提高2.5分錢。同時,對煤價採取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為此,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最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電價調整方案,請問這次電價調整的背景?

    答:近兩年電力企業成本增支因素較多。一是電煤價格持續大幅攀升。據中電聯和煤炭運銷協會統計,2007年全國發電用煤平均每噸提高25元;今年以來,又連續兩輪上漲近60元,兩年累計每噸上漲80多元。電煤價格的大幅上漲,導致發電企業普遍出現虧損。今年1-5月份,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等中央五大發電集團公司中除華能集團略有盈利外,其餘四個集團公司都出現了嚴重虧損,發電企業虧損面達到80%以上,部分發電企業出現資金週轉困難、難以維持簡單再生産的局面。二是電廠脫硫成本增加。火力發電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硫佔排放總量的一半以上。為調動發電企業安裝脫硫設施的積極性,國家出臺了脫硫加價政策,規定脫硫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5分錢。2007、2008年共有2億多千瓦燃煤機組加裝煙氣脫硫設施。去年全社會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4.66%,其中發電企業脫硫的貢獻率佔70%。三是“十一五”期間為提高電網輸配送能力,電網企業每年增加投資3000億元左右,增加了還本付息額的負擔。另外,為鼓勵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需要適當提高。提高電力價格適當補償電力企業成本增支,有利於緩解電力企業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促進能源資源節約。

    問:這次電價調整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這次疏導電價矛盾的基本思路:一是從嚴掌握,部分補償電力企業成本增支;二是優化政策,促進電廠脫硫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三是區別對待,主要提高工商企(事)業用電電價;四是完善結構,推進城鄉用電同價和工商企業用電同價。這次電價調整,全國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5分錢,平均漲幅4.7%。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産、化肥生産用電價格未作調整。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為支持地震災區開展生産自救,對四川、陜西、甘肅省受災嚴重的縣(市)電價不作調整。同時,還對電網銷售電價結構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城鄉用電同價。目前尚有個別地區未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少數地區未實現城鄉各類用電同價。這次調價要求各地儘快全面實現城鄉用電同價。二是推進工商業用電同價。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第三産業發展的意見,適當降低商業電價水平,逐步將現行非普工業、非居民照明、商業電價歸併為工商業電價,並在此基礎上執行峰谷電價等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三是適當調整電價結構。進一步拉大各電壓等級差價,並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適當提高基本電價在電價總水平中的比重。

    問:這次電價調整,對物價總水平有何影響?

    答:總體看,這次電價調整對物價總水平的影響不大。電價調整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影響分為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其中,居民電價調整直接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其他用戶的電價調整不直接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但會通過其終端産品價格或服務價格變化,間接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這次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沒有調整,不會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産生直接影響。糧食價格變化對物價總水平影響至關重要。農業和化肥生産電價不調整,有利於穩定糧價,進而穩定農業生産,減緩物價總水平上漲的壓力。工商企業用電價格調整後,對物價總水平影響有限。因為,一方面,大部分加工企業用電成本佔總成本比重不大,電價調整影響成本增支很小,可以通過加強管理等措施承受消化;另一方面,一些高耗電特別是“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企業如電解鋁、鐵合金等,儘管電價調整會對企業産生一定影響,但由於這些行業多屬於産能過剩行業,市場競爭激烈,電費成本增支通過提價轉嫁出去受到制約。

    問:為何要對發電用煤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

    答:今年以來發電用煤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預計今後一段時間仍將呈上漲態勢。一是國內煤炭價格與國際市場煤炭價格仍有一定差距。國際市場煤炭價格高於國內價格,會增加國內煤價上升預期。二是電煤供應偏緊。目前迎峰度夏備煤已經開始,煤炭需求增加,而佔總産能約1/3的小煤礦還沒有完全恢復生産。三是市場流通秩序不規範。部分地方政府採取措施限制煤炭出省,進一步加劇煤炭緊張的矛盾。這次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會對發電用煤價格産生拉動作用,為防止煤、電價格出現輪番上漲,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全國發電用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以促進煤、電行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和健康發展。

    問:這次對發電用煤採取了什麼樣的價格干預措施?如何保證價格干預措施落到實處?

    答:這次對發電用煤價格主要採取了最高限價的干預措施,即要求全國煤炭生産企業供發電用煤,包括重點合同電煤和非重點合同電煤,其出礦價(車板價)均以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當日沒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實際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臨時價格干預期間,煤炭生産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為穩定非重點合同電煤的市場銷售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採取限定差價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環節費用。同時,要求煤炭生産企業保障電煤供應。煤炭供需雙方已簽訂合同的,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履行電煤合同;禁止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煤炭運輸等流通企業要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價或價外加價。

    為保證上述干預措施産生實效,一方面,我委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儘快組織開展全國煤炭價格大檢查,重點查處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不執行電煤供應合同、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的行為等。對違反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企業將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另一方面,將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廣大煤炭用戶舉報的漲價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典型案件,將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曝光。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