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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批准上合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張曉松、王茜)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經表決,批准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目前,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國也正在履行國內審批程序。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批准該條約,有利於上海合作組織的整體發展,有利於確保中國西北邊陲的長久安寧,符合中國的利益。

    成立於2001年6月的上海合作組織,是由中國發起、在中國境內成立、以中國城市命名、總部設在中國境內的政府間區域組織。

    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表示,上海合作組織自成立以來,對維護地區穩定,促進各成員國之間在政治、經濟和文化領域的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2007年8月上海合作組織比什凱克峰會上,胡錦濤主席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元首共同簽署了睦鄰友好合作條約。這也成為歐亞地區首份類似內容的多邊政治文件。

    條約由序言和26條正文組成,闡述了締約各方“和平共處、世代友好”,致力於使本組織所在地區成為和平、合作、繁榮、和諧地區的宗旨和原則;重申締約各方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分歧、不允許利用本國領土從事損害其他締約方的活動,不參加任何針對其他締約方的聯盟或集團,不支持任何敵視其他締約方的行動,在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安全、發展等重大問題上互相支持;強調締約各方將致力於維護和鞏固國際和平與安全,在維護和提高聯合國作用、維護地區穩定方面加強協調和合作;全面確定了締約各方在政治、國防、司法、經濟、文化、教育、環保、救災等各領域合作的原則、方向和重點;規定了條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武大偉説,中國與上海合作組織多數成員國之間有漫長的邊界線,與這些國家保持長期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對維護中國國家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將為進一步鞏固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治互信和睦鄰友好、推動本地區持久和平和共同發展奠定政治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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