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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日前下發《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記者毛曉梅、王文帥)中國保監會10日消息稱,保監會日前下發了《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以及《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規範性文件,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的制度體系。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也是保監會開展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著力點。針對當前不少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不夠規範、決策質量不高、職能發揮不夠充分的問題,保監會于7月8日下發的《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對保險公司董事會的構成、運作和監管做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

    在董事會規模上,《指引》鼓勵保險公司建立7-13人組成的董事會。在董事會構成上,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比例。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公司沒有及時啟動董事補選和董事會改選工作,導致董事長期達不到章程規定人數或超任期的現象,《指引》提出“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並明確了董事會改選的相關程序。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指引》要求董事會每年向股東大會和監事會提交董事盡職報告。同時,為加強董事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監督,《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報告中向保監會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權收益等相關內容。

    針對許多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規定得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有的會議召開比較隨意,討論質量不高,也不做會議記錄”等現象,《指引》還著手健全董事會會議制度。《指引》把完善會議制度作為重點,從會議召集、會議提案與通知、會議召開、表決和決議、會議記錄和檔案保存等幾方面,對董事會會議的整個流程進行規範。針對少數董事經常缺席董事會,不夠盡職等問題,《指引》規定如果董事一年內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該董事作書面提示。

    《指引》規定了監管部門監督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的多種方式,如監管談話、委派監管人員作為會議觀察員列席會議、要求保險公司每年編制公司治理報告等。《指引》將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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