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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基本原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 于文靜)在迎來改革開放30週年之際,《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14日正式公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15日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意見》分5個部分、21條,第一部分從四個方面深刻論述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明確指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

    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意見》論述的重大意義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內涵: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創新和完善。土地是重要的生産資料,是生産力的基本要素。30年前,中央作出了實行耕地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戰略決策,把耕地承包到戶,實現了“田有其主”,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産力;30年後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戰略決策,把林地承包到戶,實現“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使農民真正擁有了林地的經營權、林木的所有權及處置權和收益權,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這是農村家庭承包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是農村改革的又一個里程碑,必將極大地調動億萬農民耕山致富的積極性,實現農村生産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我國是一個多山的國家,山區面積佔國土面積的69%、山區人口占全國人口的56%,絕大多數貧困人口聚集在山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和難點在山區。山區發展潛力在山,希望在林。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可以徹底解放山區的勞動力和林地生産力,極大地調動山區農民開發多年沉睡的山林,促進林木種植,林下經濟,木本糧油,竹藤花卉,森林旅遊,生物質能源以及林産品經營加工等林業産業的大發展,全面提升森林經營水平和林地産出率,大幅度增加農民收入,必將對破解“三農”難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巨大貢獻。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偉大實踐。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當前,生態承載力低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瓶頸,生態差距是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最大差距,生態狀況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極不協調。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構建現代林業體制機制,不僅可以充分釋放林業巨大的生態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種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國的生態承載力,有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意見》第二部分,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必須堅持的五大原則。這五大原則,是對30年農村改革的系統總結,是實踐和理論的結晶,內涵十分豐富,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一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林地與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對集體林地林木産權的初始分配,必須採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並且做到每個家庭及其成員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林木發包給農戶承包經營時,要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份額,切實做到“按戶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個“均”字,確保“人人有份”。

    二要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重點是要統籌個人、集體兩方面的利益,處理好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的關係。在統籌個人與集體利益上,首先要保證農民的利益,堅持讓權於民、讓利於民,確保農民在林地林木産權的初始分配上得“大頭”,確保農民在林業生産經營的利益分配上得“大頭”。同時,要兼顧集體的利益,集體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費,還可以通過提供社會化服務、多渠道盤活各種林業資源,來分享林業發展的收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保證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在處理農民得實惠與生態受保護關繫上,既要確保農民得實惠,又要確保生態受保護,不能以資源的過量消耗為代價,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這是改革必須堅守的一條底線。

    三要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農民群眾具有偉大的創造精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老百姓發明的,一定要尊重農民的創新精神,充分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不斷豐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內容。農民群眾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意願,更多地聽取老百姓的意見,讓農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使農民對改革的方案、過程、結果滿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民主權利,把改不改、何時改、怎樣改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交給群眾,做到發揮民智、符合民心、體現民意,決不能包辦代替,更不能強迫命令、強制推行,讓農民真正當家作主。

    四要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始終把依法操作作為基本準則,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規定。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程序要與法律保持一致,確保改革的各項工作紮實到位,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改革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同意,做到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四公開,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同時,要處理好歷史和現實的關係。對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規範的,要予以維護;合同不規範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流轉的期限過長、面積過大、租金過低的“三過”集體林地,改革時要認真研究、認真解決,可以採取期權分山、利益調整等方法,合理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

    五要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意見》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是對全國的統一要求,各地必須嚴格遵循。但是,我國幅員遼闊,自然條件不同,社情林情各異,改革必須從實際出發,進行分類指導、分區施策。要允許存在差異性和多樣性,決不能強求一律,搞“一個模子”。要尊重客觀,注重實效,科學確定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措施,避免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紮實穩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項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視質量,影響改革成效。

    總之,要通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産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 健全服務,規範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推進整個社會走上生産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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