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中央編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部門"三定"工作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中央編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部門“三定”工作答人民日報、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  6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部分部門的“三定”規定。近日,中央編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部門“三定”工作有關問題回答了人民日報、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指的是什麼?

    答: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國務院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簡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是國務院部門履行職能的重要依據。“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一是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二是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內設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四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六是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的解釋和調整事宜。

    問: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有哪些意義?

    答:制定部門“三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中心環節,也是鞏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過制定“三定”規定,全面梳理、集中解決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切實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實處,使政府轉變職能取得明顯進展,理順關係取得明顯突破,部門責任得到明顯強化,機構編制得到有效控制。這對於提高政府工作的整體效能,推進機構編制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如何形成的?

    答:這次“三定”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重,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編委高度重視,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三定”工作大體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深入學習領會中央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三定”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統一思想認識。第二階段是各部門認真研究提出本部門的“三定”規定草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多次召開黨組會議研究。第三階段是中央編辦對各部門“三定”規定草案認真研究審核,反復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根據業務相關情況確定,一般都徵求了20個以上部門的意見,最多的徵求了50多個部門的意見。第四階段是充分協商,著力協調解決職責分工問題。各方面基本達成一致後,按程序分別報請國務院各分管領導同志審核,最後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總的看,各部門的“三定”規定,都是經過部門認真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復溝通協商、多輪修改完善後形成的,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符合各部門的實際。

    問: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主要把握哪些原則?

    答:這次“三定”,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切實貫徹落實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提高效能,以構建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具體工作中,著重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分開,全面推進職能轉變,正確配置各部門職能。二是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著力解決部門職責交叉問題。三是堅持權責一致,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四是堅持精簡統一效能,整合優化部門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確保“三定”後國務院行政編制總數不突破。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如何落實轉變職能要求的?

    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是這次“三定”的核心。無論是對新組建或調整變動的部門,還是機構未作調整的部門,都把落實職能轉變的要求作為首要任務,在對現有職能進行逐一梳理分析的基礎上,把政府不該管的事項交出去,把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定清楚。按照“四個分開”的原則和從制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進一步減少和下放具體管理事項的要求,取消了一些微觀管理、行政審批和評比表彰等事項,將可以由地方承擔的事務交給地方政府,將一些技術性和具體事務交給事業單位或仲介組織。比如,明確發展改革委大力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縮小投資審批範圍;明確中央政府補助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改為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確定投資目標、原則和標準等並加強監督檢查,具體項目由地方負責安排等。又如,明確財政部加快形成統一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大力減少、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交給地方政府等。再如,明確質檢總局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産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等。同時,按照加強經濟社會事務的宏觀管理、把政府該管的事項切實管好的要求,加強了宏觀調控、能源管理、環境保護以及教育、人口計生、食品安全、住房、社會保障、文化、衛生、安全生産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國計民生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在理順職責關係方面有哪些進展?

    答:理順職責關係是這次“三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多年來,政府運行中存在一些職責交叉問題,影響了政府協調運轉和行政效能。這次“三定”,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著眼于促進事業發展和提高行政效能,集中解決和理順了在宏觀調控領域、環境資源領域、工業等行業管理領域、涉外經貿領域、市場監管領域、文化衛生等社會管理領域的職責交叉和關係不順問題。一是一些長期存在的職責交叉問題得到較好解決。比如,在境外就業管理方面,明確將原勞動保障部的相關職責劃入商務部,由商務部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在電影、音像製品、動漫和網絡遊戲管理方面,明確動漫和網絡遊戲管理職責統一由文化部承擔,電影管理職責統一由廣電總局承擔,音像製品管理職責統一由新聞出版總署承擔;在高校畢業就業管理方面,明確教育部負責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二是對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確了牽頭部門。比如,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明確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局等部門各負其責等。三是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比如,明確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宏觀調控協調機制;明確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等。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如何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的?

    答: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是這次“三定”要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長期以來,在政府運行中確實存在著一些權責脫節、重權輕責、缺乏監督,有利的事情爭著管、出了問題沒人管的現象。針對這一問題,這次“三定”注重在配置部門職能時,明確和強化了部門責任。比如,明確人民銀行承擔綜合協調並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等責任;明確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加強市場監管的責任;明確公安部負責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等責任;明確安全生産監管總局承擔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等責任。此外,還明確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衛生部、林業局等部門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責任。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有利於增強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同時也為推行行政問責制、加強責任追究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問: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是如何確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

    答:嚴格控制機構編制是這次“三定”的一項重要任務。在內設機構方面,著重強調適應部門職能轉變的要求,優化結構,內部整合,精幹設置。新組建或調整變動的部門,有關司局隨職責相應劃轉,並按照改革要求重新整合,進一步突出工作重點。機構未作調整的部門,對內設機構進行優化整合,同時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按照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的原則,加強重點業務司局,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在人員編制方面,新組建或調整變動的部門,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人員編制先隨職責劃轉,計入新部門基數後重新核定,有減有增。其他部門的人員編制均沒有增加,國務院行政編制總數沒有突破。在領導職數方面,嚴格按規定核定部門和司局級領導職數,對個別因機構整合等原因超職數配備的,允許作為特殊情況在一定時間內過渡;不再擴大部長助理和秘書長的設置範圍;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專業技術性領導職務嚴格限定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部門。

    問:如何貫徹落實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

    答: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三定”規定印發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嚴格按照“三定”規定辦事,切實維護“三定”規定的嚴肅性、權威性。按照規定的職能範圍,規範運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按照規定的機構編制,儘快把內設機構和人員調整到位。要通過新“三定”的實施,促進部門轉變職能、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編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三定”規定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

 
 
 相關鏈結
· 國家海洋局召開會議傳達新三定方案 定位更明確
· 李毅中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離退休幹部傳達三定方案
· 溫家寶主持常務會通過部分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