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1日電(記者杜宇)安全監管總局21日公佈貴州省畢節地區納雍縣群力煤礦“11·8”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處理結果,10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6人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2007年11月8日13時43分,貴州省畢節地區納雍縣群力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傷7人,直接經濟損失1261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群力煤礦法定代表人劉龍靈,納雍縣煤炭管理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岳平,群力煤礦總經理李天祥,群力煤礦礦長郭玉發,群力煤礦生産礦長萬建生,群力煤礦安全礦長胡淩清,群力煤礦總工程師肖永立等10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
納雍縣縣長、縣委副書記郭華,畢節地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李逸儂,納雍縣雍熙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王玲琳,納雍縣陽長鎮黨委書記高勇強,納雍縣陽長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朱曄,納雍縣安全生産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盧啟華,畢節地區煤炭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劉興科,貴州天寶礦産資源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夏登璽等26人已經按照有關程序受到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另外,對群力煤礦處以罰款200萬元,對群力煤礦法定代表人劉龍靈實施經濟處罰;依法吊銷貴州天寶礦産資源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的瓦斯等級鑒定資質,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據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事故發生後,國務院立即派出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經調查,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群力煤礦在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2號煤層施工水倉,沒有採取綜合防突措施,且在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仍冒險違章掘進,放炮誘發了煤與瓦斯突出。間接原因是,群力煤礦違規組織生産;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生産監管等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對群力煤礦安全生産等監管不到位;有關仲介機構違規開展業務,在瓦斯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鎮政府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縣政府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不力,對有關部門工作督促不到位。
調查組針對這起事故提出了防範措施建議,一是要嚴格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突出礦井必須嚴格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措施不到位不得進行採掘活動,煤礦企業要健全防突機制,完善防突制度,把措施落到實處。二是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和企業要把瓦斯治理作為煤礦安全的重中之重來抓,要加強瓦斯抽採抽放。三是認真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方政府要深刻吸取教訓,深入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四是加強對仲介機構的管理,對在瓦斯鑒定等工作中不負責任甚至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仲介機構要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