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記者羅沙 韓潔)記者30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産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的稅收政策
根據三部門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的所有行業(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
自5月12日起,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自7月1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同時,自5月12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重建的稅收政策
通知規定,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如因地震災害滅失或損毀居民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包括安居房)的,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産、土地免徵2008年度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本年度已繳稅款可以從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的稅收政策
通知規定,自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自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
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促進受災地區就業的稅收政策
通知規定,受災嚴重地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通知同時明確,“受災嚴重地區”是指極重災區汶川、北川等10個縣(市)和重災區理縣、江油市等41個縣(市、區),“受災地區”是指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
通知中相關政策措施,除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外,凡未註明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還表示,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領導、週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好相關稅收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