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對地震災區災後重建用地免徵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一是地震災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二是非地震災區為安置地震災區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三是地震災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新建設或遷至異地(本省內)進行重新建設的,需要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上述優惠政策從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至2010年底結束。(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