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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對省內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不設限制條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8月14日電(張樂、朱寅)從今年10月1日開始,浙江職工養老保險將實現省內“自由漫遊”:從一個城市跳槽到另一個城市,自己的養老保險關係可以“無障礙”隨身帶走。

    日前,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並要求省政府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據介紹,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財政投入、社會捐贈、基金利息收益等組成;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資金,由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形成。

    職工轉移時要滿足許多條件,比如要有當地戶口、必須拿到當地社保機關的接收證明等,手續頗為麻煩,有時跑七八個單位也不一定能辦下來。因此,許多外來務工人員往往會選擇從原地退保,到新城市時重新辦理。今年僅在杭州市區就有超過萬人退保,建築等人員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只有一半左右的本地固定員工及技術人員願意享受統保待遇。

    根據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統籌範圍轉移時,職工只能轉移個人賬戶內的社保資金,統籌賬戶內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則被留在了工作所在地,退保也是如此。雖然浙江現行條例對省內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由於個人賬戶資金儲存額較少,職工退休後所需的養老金主要是從統籌賬戶支取。

    同時,統籌地區對基金平衡承擔保底責任,為減輕本地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一些地方特別是發達地區往往不願意其他城市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本地。但是對“轉出”城市而言,帶走的只是個人賬戶資金,統籌賬戶內資金則成了當地一筆可觀的“收入”,所以對退保要求都予以滿足。一些地方對年齡較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轉入設置了限制條件,不利於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鋻於這些情況,此次修改明確提出:“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浙江,養老保險主要實行市本級、縣(市)級統籌。今後,發達與欠發達地區養老保障水平的差異主要通過全省“統籌調劑”來解決,特別是對接收地進行政策支持等手段,實現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和接續。這樣就能保證在一個城市建立參保賬戶,在另一個城市退休時,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便能在退休地拿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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