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記者 陳玉明、劉羊旸)記者14日從中華全國總工會獲悉,全總日前頒布了《工會法律援助辦法》,規定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産業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工會可以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成立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與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合作,簽訂職工法律援助服務協議。
《辦法》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由同級工會委派或者聘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可以從工會公職律師、專兼職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法律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中聘請。
《辦法》明確規定了工會法律援助的範圍:勞動爭議案件,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産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會工作者因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以及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辦法》規定,工會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普及法律知識,提供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參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代理及其他法律援助形式。《辦法》規定了可以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委託代理法律援助的兩種情況: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需要工會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未達到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但有證據證明本人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需要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農民工作了特別規定: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辦法》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此外,《辦法》還對工會法律援助的申請和承辦等具體程序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