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拉薩9月10日電(記者賈立君)近日出臺的《西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2009年1月1日始,無論單位還是個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資源,必須申領取水許可證,並交納水資源費。
西藏是目前全國唯一未收取水資源費的省區。今後,所收取的水資源費將全額上繳財政,主要用於水資源調查、規劃,以及河流、湖泊、地下水監測、節約用水新技術推廣等領域。
西藏徵收水資源費後,經營性取水費用相對較高,對農牧區及維護生態等方面的用水將給予優惠。不過,西藏自治區水利廳相關人員介紹,西藏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遠低於其他省區,如其他省區礦泉水徵收標準為每立方米10元至50元,西藏僅為3元。
此外,也有一些項目不收取水資源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組織水塘和水庫中的水;農牧區和城市供水管網未覆蓋到的家庭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不足300立方米的用水;農牧區學校和城市供水管網未覆蓋到的學校用水;農業抗旱、植樹造林和維護生態環境等臨時應急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