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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供血致艾滋病毒感染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3日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佈司法解釋,對辦理非法採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加以明確。按照這一司法解釋,非法採供血液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該司法解釋9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司法解釋對刑法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作出了界定:因血液傳播疾病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按照刑法,這些行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非法採供的血液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等行為,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採供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等5類行為,可認定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此外,該司法解釋除還對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的行為作出了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這些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釋明確了13種行為應認定為“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同時對“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作出界定。 (記者 劉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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