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日前聯合發佈了新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工商總局、商務部公佈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同時失效。
根據新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可以經營設計、製作、發佈、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範圍,由工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合營各方須成立並運營兩年以上;有廣告經營業績。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投資方應成立並運營三年以上。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註冊資本全部繳清;年廣告營業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