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3日電(記者董學清)山東各級組織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幹部管理檔案,將審計結果作為幹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據。
據山東省審計廳廳長左敏介紹,經濟責任審計以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為基礎,以相關數據、經濟指標和客觀事實評價領導幹部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等情況,對全面了解領導幹部德能勤績廉情況,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發揮了重要作用。菏澤市自2005年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評價劃分等次以來,共綜合評價252名領導幹部,其中“較差”的12人中,涉及提拔重用的5人均被取消了縣級幹部提拔重用資格,2人被免除縣級領導職務,3人受到黨政紀處分,2人分別被移交司法、紀檢機關立案查處。
據了解,山東各級組織、人事、國資等部門高度重視審計結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好、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幹部考核中予以充分肯定,並作為幹部任用的重要依據;對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差、存在問題較多的,由組織人事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誡勉談話,防微杜漸,防止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對問題嚴重的,及時作出組織處理。
山東各級組織部門普遍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幹部管理檔案,將審計結果作為幹部管理的重要依據。威海、泰安、濰坊等市在幹部選任上實行“任前必審”制,做到先審計後選用,未審計不選用,未經審計的離任領導幹部不得解除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聊城市委規定,在全市範圍內對擬提拔和交流的幹部一律進行任前審計,對綜合評價較差的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