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10月9日電(記者鄭良)換屆選舉時,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女性比例不低於30%,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女性比例不低於25%,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正職領導。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福建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對保障婦女政治權利作出具體規定。
福建省婦聯權益部部長郭延説:“實施辦法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規定作了細化。”
根據這個實施辦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適當配備女性擔任領導職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中,女性應當佔適當比例。
實施辦法還規定,福建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