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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規定:漁業養殖不得使用天然苗種進行養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10月14日電(記者蘇萬明) 為了防止漁業苗種品質退化,保障水産品質量安全,促進現代漁業發展,山東省最新施行的《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天然漁業苗種進行養殖。

    山東省規定,除了國家另有規定之外,漁業苗種應當採用人工培育方式獲得,不得使用天然漁業苗種進行養殖。擅自使用天然苗種進行養殖生産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漁業苗種和水産品。從事經營性漁業苗種生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漁業苗種生産許可證。同時,用於養殖的漁業親本、苗種和成體,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此外,山東省要求,漁業增殖也應使用本地原種親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來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親本或者苗種。

    山東是漁業大省,其漁業産量、産值和出口創匯額多年居全國第一位。按山東省政府規劃,2010年山東漁業總産值將達到2500億元,年均增長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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