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雷敏)商務部、國土資源部21日聯合發佈《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已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依據《辦法》規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辦法》規定,中國投資者可以以合法擁有的探礦權和與該探礦權相關的地質勘查資料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中國投資者以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辦法》明確,從事屬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的外商投資礦産勘查企業由商務部負責設立審批和管理;其它礦産勘查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設立審批和管理。
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礦産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應將上市情況向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書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