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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樊曦 王飛)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3日對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新修改的草案明確,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産都適用本法規定。

    此前,在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曾規定本法所稱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規定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是否適用本法,規定得不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資産也應適用本法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為避免在理解上産生歧義,在本法總則中明確,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産都適用本法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儘管草案只納入了經營性資産,不包括行政事業性資産和資源性資産,但草案明確涵蓋金融類資産,對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的監管而言依然是個不小的進步。

    同時,為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對金融企業監管的特別規定相銜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本法附則中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保障企業職工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權利,本法還應對職工民主管理單列一條作出專門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研究,建議在本法中增加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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