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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樊曦、楊維漢)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3日開始首次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鋻於郵政體制改革啟動後政企分開的新形勢,草案對政企分開後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

    為保障政企分開後重新組建後的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政府監管,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2005年8月,國務院通過《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郵政體制改革大幕由此拉開。國家郵政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進行了重新組建。

    現行郵政法自1987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根據政企合一體制制定的郵政法,已經明顯不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包括關於郵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的規定難以適應政企分開後加強政府監管的需要。

    修訂草案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的措施、應當遵守的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

    規定指出,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

郵政法修訂草案明確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範圍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樊曦、楊維漢)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3日開始首次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並從四個方面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措施,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範圍。

    一是規定郵政企業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明確郵政普遍服務的承擔主體。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以合理的資費,為本國境內的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符合一定標準的基本郵政服務。

    二是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並明確規定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三是從郵政企業的營業時間、投遞郵件的頻次以及寄遞郵件的時限和服務規範等角度,對郵政普遍服務的質量保障作出了規定,並授權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四是規定了支持郵政普遍服務、增強郵政普遍服務能力的具體措施,包括在郵政設施方面,規定郵政設施的佈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財政設施的佈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在財力支持方面,規定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國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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