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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協會與海基會4日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台北11月4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4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全文如下:

    為實現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促進經貿交流,便利人民往來,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海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經營資格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

    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挂旗。

    四、港口服務

    雙方同意在兩岸貨物、旅客通關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運力安排

    雙方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

    六、稅收互免

    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七、海難救助

    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絡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産、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八、輔助事項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

    九、互設機構

    雙方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十、聯絡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與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聯絡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絡。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于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附件

    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登記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比照《港臺海運商談紀要》有關香港船舶的規定。

    二、目前已經從事兩岸試點直航(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集裝箱(貨櫃)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權宜船,經特別許可,可按照本協議有關船舶識別等規定,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三、雙方現階段相互開放下列港口:

    大陸方面為六十三個港口,包括: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臺、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雲港、大豐、上海、寧波、舟山、台州、嘉興、溫州、福州、松下、寧德、泉州、肖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欽州、海口、三亞、洋浦等四十八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磯等十五個河港。

    台灣方面為十一個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蓮、麥寮、布袋(先採專案方式辦理)等六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沙、澎湖馬公等五個“小三通”港口。

    雙方同意視情增加開放港口。 

新聞資料:兩岸海上直航

    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記者茆雷磊)兩岸實現全面“三通”,是大陸方面的一貫主張,兩岸海上直航是“三通”的主要內容之一。

    1979年8月,交通部負責人明確表示願就迅速恢復和發展兩岸海上客、貨運輸問題同台灣航運界進行協商,並宣佈大陸各對外開放港口均可對台灣船舶開放。自1988年起,隨著兩岸間接貿易的開展,台灣商船間接繞道運輸兩岸間的貿易貨物,大陸方面給予台灣船舶優惠待遇,又陸續批准台灣船公司在大陸設立獨資及合營公司、航運代表處。兩岸航運企業得以聯營從事外貿貨物運輸,增強了兩岸航運公司在國際運輸市場的競爭力。

    從1985年起,大陸方面先後制訂和頒布了推動兩岸“三通”的7個法規,1996年8月,又公佈了《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和《台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1997年4月,福州、廈門至台灣高雄港的試點直航啟動,結束了兩岸48年來商船不能直接通航的歷史,但兩岸貿易貨物不能由試點直航船舶運送,而須經第三地中轉。1998年起兩岸貿易貨運船舶經第三地換單不換船,一船到底航行兩岸。2001年,金門、馬祖與福建沿海地區的海上客、貨運航線開通(俗稱“小三通”),近年來又進一步擴大了實施範圍。

    事實證明,兩岸海上直航完全具備條件。然而長期以來,兩岸海上通航一直停留在局部、單向、間接的狀態,遠遠無法滿足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貿易的巨大需求。

    自1992年9月起,兩岸民間航運組織成功舉辦了多次海峽兩岸海上通航學術研討會、數十次專題研討會,從技術、業務層面進行了廣泛交流和深入探討,達成了諸多共識,找到了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兩岸兩會於今年恢複製度化協商後,將兩岸海運直航納入協商議題。根據兩會領導人4日在台北簽署的《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雙方同意相互開放主要對外港口作為直航港口,兩岸船舶經許可後都可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大陸方面表示,願本著互惠互利、方便快捷的原則,盡可能擴大兩岸海運直航的受惠面,將其正面效益最大化,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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