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之路 復興之路
1978年,各行各業都感受到了改革開放的拂面春風,也是從這一年開始,人民檢察事業迎來蓬勃發展的春天,並從此走上全面復興之路。
1978年3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時任中共中央副主席的葉劍英在《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中指出:“鋻於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極大重要性,憲法修改草案規定設置人民檢察院。”
在這次會議上還選舉黃火青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被選為檢察長後,77歲的黃火青成為中國當時唯一的一名檢察官。
這一年的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啟用印鑒,恢復辦公。到1979年底,各級檢察機關普遍組建起來。
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1978年憲法確立的人民檢察院制度被鞏固和進一步明確。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及其與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係。
時間跨越到1995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實施,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等7個配套規定先後出臺。檢察隊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軌道。
30年中,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培養檢察人員,模式形成,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執法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日益提高。
從恢復重建時的一名檢察官到如今全國檢察機關已經有22萬餘名檢察人員。黃火青、楊易辰、劉復之、張思卿、韓杼濱、賈春旺……歷任檢察長和一代代檢察人員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的發展奉獻著智慧和年華。
莊嚴承諾 數字印證
30年來,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始終堅持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一組組數字印證著一代代檢察人的錚錚誓言,30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為維護改革發展,推動社會公平正義,貢獻卓越:
——立案偵查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13929人,其中廳局級930人、省部級以上35人,共追繳贓款贓物244.8億多元。
——完善境內外追逃追贓機制,同55個國家的有關司法機關簽訂合作協議,完善同港澳地區有關部門的個案協查機制。
——加大反瀆職侵權工作力度,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4973件、42010人。
——全面強化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有力地維護了司法公正,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偵查機關立案94766件。
——對違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偵查機關撤案18266件;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63500人、追加起訴42430人。
——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准逮捕255931人、不起訴34433人;對偵查活動中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50742件次。
——依法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13275人,對不按照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等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9631件次。
改革深入 催生創新
30年來,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步深入,不難發現,我國檢察工作思路和制度也緊緊把握著時代的脈搏,不斷創新。
今年6月23日至27日,是全國檢察機關的第十個舉報宣傳周。近五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線索100萬餘件。
回首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地方各級檢察院也陸續設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工作步入專門化、正規化軌道。
時隔十年,從2005年開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至此,“瀆職”——“往自己口袋裏裝錢的腐敗”得到法律更有力的制裁。
2006年起,在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推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截至2007年底,全國已有86%的檢察院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2006年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增加12項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的工作制度、辦案規程等方面的內容,最大限度地實行檢務公開。
而針對容易發生問題的執法崗位和環節,我國檢察組織體系不斷健全,先後組建了舉報中心、反貪污賄賂局等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在一些地區設置了派出檢察院。與此同時,還制定和修改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質量標準,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等50多項規範性文件。
30年,我國檢察機關步履堅實,不辱使命,為推進我國的民主法治進程做出貢獻。(記者 宋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