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 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是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是改善農民生産生活條件的重要物質基礎。
按照《決定》的精神,必須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制度。
第一,必須全面提高財政保障農村公共事業的水平。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就是要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公共資源,逐步改變城鄉分治的狀況,形成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建立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投入保障機制,應按照存量適度調整、增量重點傾斜的原則,重點在增量調整上下功夫,逐步形成財政資金穩定增長格局。要根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層次性和受益範圍,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由於中西部地區財力較弱,應逐步減少和取消中西部地區涉農投資的地方資金配套。
第二,優先搞好農民最迫切需要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現階段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就是為城鄉居民提供與公共財政職能和國家財力相適應的最基本的公共産品。要重點支持與農民生産和生活直接相關的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農村飲水、農村公路、農村能源、農村環境治理等基礎設施。要完善相關政策,提高公共財政對農村義務教育的保障水平,讓城市和農村、發達地區和落後地區的兒童都能獲得大體均等的義務教育資源,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切實加強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探索建立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和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完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