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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12·12”火災案4名被告終審被判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11月27日電(記者孔博)造成11人死亡的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鎮“12·12”重大火災事故中,名典咖啡語茶廳的經營者、店長及2名服務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近日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刑罰。

    原審法院認定,2007年12月12日,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鎮名典咖啡語茶廳發生火災,導致11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2人輕微傷,直接財産損失507359.3元。

    于海霞在任該咖啡廳副店長(行使店長職責)期間,時有電源保護開關跳閘情況,于知道後找來無牌電工唐某(另案處理)簡單處理。事故發生當天16時50分許,領班董雪等人在一樓工作時聞到一股焦味,16時56分許,安裝在一樓墻上的電源開關跳閘。董雪和服務員張家玉擅自將電源開關合上,導致擺放在一樓樓梯處的一台櫃式空調機冒出煙霧。董雪、廚師李某見狀立即用滅火器進行撲救。但由於撲救方法不當,空調機冒煙處迅速著火,産生大量濃煙和火苗,咖啡廳一樓、二樓很快被大火濃煙籠罩,二樓的部分服務員和顧客疏散不及被困火場,釀成大禍。

    案發後,樟木頭鎮政府代為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524萬多元,後名典咖啡語茶廳向樟木頭鎮政府交納賠償金506萬元。

    經查,“12·12”重大火災的原因是一台立式空調室內機內部下方的電源線絕緣層破損短路,引燃相鄰可燃物所致。該店多臺空調機下方內部多根電源線有被老鼠啃咬痕跡,且絕緣層均已破損。

    原審法院認為,廖偉星作為名典咖啡語茶廳的經營者,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火災事故負領導責任;于海霞作為店長,對火災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董雪、張家玉違反用電、用火規程,對火災事故負間接責任。4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廖偉星、于海霞有期徒刑3年,判決董雪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張家玉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廖偉星、于海霞提起上訴,東莞市中院審理後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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